破产中融资租赁财产归属问题研究

作者:别恋旧 |

破产中融资租赁的财产归属问题涉及到企业破产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破产中融资租赁,又称破产融资租赁,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为了保持其生产运营的连续性,避免因破产程序导致生产设备等的损失,通过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用出租人的生产设备等资产,并在破产程序中继续使用并支付租金的租赁方式。

在破产中,融资租赁的财产归属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破产中融资租赁财产归属问题研究 图2

破产中融资租赁财产归属问题研究 图2

破产程序启动时,债务人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其依法享有的债权,为破产财产。”融资租赁的财产作为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一部分,应当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享有破产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其依法享有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财产,包括生产设备等资产,享有破产法保护,可以优先分配给破产债权人。

在破产中,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通常不会参与破产程序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包括其对第三人的债务,均享有连带性和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债务通常不会优先分配给破产债权人,而是根据债务的连带性和优先权进行分配。

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一定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包括其对第三人的债务,均享有连带性和优先权。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不得对抗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虽然不会参与破产程序的分配,但其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包括其收取的租金债务,均享有连带性和优先权,不得对抗破产程序。

破产中融资租赁的财产归属问题,主要涉及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归属、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权益保护等问题。在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的财产作为债务人的财产的一部分,应当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并享有破产法保护。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一定的保护,其收取的租金债务不得对抗破产程序。

破产中融资租赁财产归属问题研究图1

破产中融资租赁财产归属问题研究图1

文章概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和企业的不断发展,破产中融资租赁财产归属问题日益凸显。本文旨在探讨破产中融资租赁财产归属问题,分析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本文介绍了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性质及运作方式,然后分析了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接着探讨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议。

主要观点:

1. 融资租赁财产性质的明确。在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财产应当被认定为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以避免在破产程序中产生争议。

2. 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明确融资租赁财产归属的重要依据。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融资租赁财产的所有权、租赁期限、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等内容,以确保在破产程序中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解决财产归属问题。

3. 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破产程序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公平分配。在破产中融资租赁财产归属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确保处理结果合法、合理。

4. 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加强对破产中融资租赁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法律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明确的依据。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在破产程序中能够有效解决融资租赁财产归属问题。

破产中融资租赁财产归属问题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合同约定、破产程序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确保破产中融资租赁财产归属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应当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实际操作提供明确的依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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