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细则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细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秩序,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注册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加强对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行为,保护租赁公司、投资者、借款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融资租赁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融资租赁协会负责对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向相关部门提供租赁公司设立、经营状况等信息,协助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活动。
租赁公司的设立和变更
第五条 设立租赁公司,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租赁公司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 设立租赁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租赁公司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许可。
第七条 租赁公司设立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身份证明;
(四)租赁公司设立方案;
(五)租赁公司管理团队和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第八条 租赁公司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租赁公司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许可。
第九条 租赁公司设立、变更事项,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向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租赁公司设立、变更时,其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开展非法集资、欺诈、拆分交易、逃废债务等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 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采用欺诈手段诱骗投资者。
第十三条 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租赁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十四条 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性。
第十五条 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租赁公司的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租赁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租赁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业务活动,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监管部门等 related parties 披露租赁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租赁公司违反本细则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租赁公司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融资租赁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融资租赁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细则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秩序,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设立、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保护投资者、借款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立与变更
第五条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设立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应当包含“融资租赁”字样。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依法向税务、外汇、土地、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细则 图2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其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后,其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如有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情况,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业务经营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存在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等行为。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财务状况、经营前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与借款人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报告其业务、财务、风险等情况,接受省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行为进行审计,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省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X月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